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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9〕288号】   当前位置:首页 > 监理之窗 > 监理法规   

[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9〕288号】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规定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三)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内容和职责主要包括: 
    1、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所需的工期、资金、人员、材料、装备等资源的配备情况;督促整改消除安全质量隐患,对重大安全质量事件进行决策; 
    2、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分管领导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3、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主要领导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4、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带班规定
    (一)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三)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四)项目负责人带班工作内容:
    1、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施工质量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落实班前安全生产教育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检查安全质量规章制度、安全质量措施在施工现场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质量措施,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安全质量隐患; 
    4、督促检查当班生产所涉及的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安全质量措施的编制和落实,组织、督促开展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大体积混凝土灌注、桩基灌注、箱梁灌注等重要关键环节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 
    (五)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评判依据之一;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并作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复核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
    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应当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后监管的重要核查内容。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考核扣分处理;由于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不落实,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同时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事故的,将给予罚则规定上限处罚,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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