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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沪消4号”消防船维修项目(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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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沪消4号”消防船维修项目(监理服务)竞争性磋商2019年10月08日 16:1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显示公告正文】【显示公告概要】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上海市消防局“沪消4号”消防船维修项目(监理服务)
品目 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单位 上海市消防局
行政区域 上海市 公告时间 2019年10月08日 16:15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2019年10月09日 09:00至2019年10月14日 16:00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3号8号楼8楼B室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2019年10月22日 14:00至2019年10月22日 14:30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上海市向城路58号6楼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19年10月22日 14: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上海市向城路58号6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亚芳
项目联系电话 021-50338362
采购单位 上海市消防局
采购单位地址 上海中山西路22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朱先生021-28955359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浦东新区东方路1363号8号楼8B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李亚芳021-50338362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消防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消防局“沪消4号”消防船维修项目(监理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上海市消防局“沪消4号”消防船维修项目(监理服务)

项目编号:监招2019-16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亚芳

项目联系电话:021-5033836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市消防局


采购单位地址:上海中山西路22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朱先生021-2895535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亚芳021-50338362

代理机构地址: 浦东新区东方路1363号8号楼8B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针对“沪消4号”消防船维修项目在现有的船艇基础上进行设计及维修图设计,不超出市住建委的批复范围,符合维修维修改造规范及业主需求,确保改造后的消防船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的施工监理工作。(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书)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质要求:(1)须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具备住建部机电安装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颁发的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的证书(专业船舶与海洋工程乙级及以上)(3)本项目(□接受■不接受)联合体;(4)本项目不允许转包;(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27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4: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0月09日 09:00 至 2019年10月14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3号8号楼8楼B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持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磋商文件售价:6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4:00 至 2019年10月22日 1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向城路58号6楼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4: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上海市向城路58号6楼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亚芳

项目联系电话:021-50338362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供应商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价格扣除。
供应商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若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价格扣除)。
若小(微)企业与其他规模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注:A.联合协议中未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合同金额的,则该联合体不享受价格扣除;B.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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