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建设工程人防门安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15〕41号】 |
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建设工程人防门安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民防〔2015〕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民防建设工程人防门安装市场秩序,加强人防门安装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人防门是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中各类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 二、人防门由其生产企业负责安装。人防门生产安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工作负责。 三、人防门生产安装企业从事人防门安装活动,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纳入和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四、人防门安装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采用全市统一的格式文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由人防门生产安装企业向市民防办报送合同安装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市民防办报送变更信息。 五、人防门生产安装企业实施人防门安装活动,应当明确安装项目的负责人,配备必要的安装设备设施,配备相应的安装调试工艺专业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六、人防门生产安装企业在安装活动中,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吊装的单件人防门重量在10kN及以上,安装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单件人防门重量在100kN及以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七、民防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对人防门安装活动实施监理,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人防门安装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 八、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人防门安装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九、上海市民防相关协会依法对人防门生产安装企业及其安装人员实行行业管理,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