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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7)107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监理之窗 > 监理法规   

[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7)1071号】
各区建设管理(建设交通)委、各委托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不再收取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其它要求不变。
   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或有合理化建议,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反映。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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