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监总站]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8)60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107号)以及《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开展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本次检查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主要包括: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2、《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107号);
3、《关于发布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置标准细则的通知》(沪建质安【2017】47号);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7、《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
二、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对象以以下监管重点为主:
1、2017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核不合格施工企业;
2、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017年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
3、2017年以来,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中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受到过行政处罚的部分施工企业;
4、2017年下半年以来,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中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过执法检查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的部分施工企业;
5、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企业。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所规定的十二项安全生产条件为具体检查要点,包括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见附件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见附件二)。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和在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系统核查的方式进行。
实地检查包含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和在建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控检查。
系统核查主要针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企业。
五、检查处置
根据检查情况,市安质监总站将对有关企业存在的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进行上报,并分别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1、通报注销一批“工商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建筑施工企业;
2、对核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资源配置不齐全,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象的企业,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将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建议;
3、对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规定对责任企业、责任人员实施相应的处理,特别是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在本市同一企业三个及以上项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责令整改或责令暂缓施工的;在本市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二次及以上责令整改或责令暂缓施工的施工企业,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将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建议。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2018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