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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强化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行政处置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586号】   当前位置:首页 > 监理之窗 > 监理法规   

[市住建委]关于强化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行政处置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5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2018年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行政处置工作,加大处置力度,统一处置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中,发现参建单位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应当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

  (一)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或者到岗不履职的,或者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大部分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长期不到岗的;

  (二)施工总包单位存在转包或者挂靠行为的;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确定施工或者监理中标人前,已开展施工作业或者监理工作的(201751日以后招标登记的项目);

  (四)现场正在施工的内容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与施工许可内容严重不符的;

  (五)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者被吊销的;

  (六)危大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

  (七)同一施工现场存在多家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情况,工地管理单位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

  (八)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差,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

  (九)现场正在施工的内容未按规定审图,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图施工,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

  (十)工程监管部门开具的行政措施单,或者监理单位开具的监理措施单,施工单位拒不执行,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

  (十一)相关法规、规定要求建立的重要项目管理制度未落实,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

  (十二)建设单位严重违背告知承诺的;

  (十三)存在需要暂停施工的其他问题。

  暂停施工指令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被暂停施工工程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巡查通报批评,并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同时约谈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并可对责任单位在本区域或者全市范围内的其他工程组织扩大检查。

  三、被市巡查通报的工程,取消当年入选市工程评优(文明工地、白玉兰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的资格,评优申报单位未被通报批评的除外。

  四、建设工程其他各类执法检查可参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O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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