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区建设工程移动式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防范机械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并参照《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移动式起重机械进场登记检查核对制度
(一)移动式起重机械(主要是指履带式起重机和汽车式起重机)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使用(或吊装)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报告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备查:
1、设备出厂合格证;
2、《移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
3、起重司机、司索信号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进场设备的保险单据。
(二)总承包单位对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合格后留存复印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经总监审批签字后,移动式起重机械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三)移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后进行起重吊装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对设备及作业人员相关证照进行现场核对,主要包括:
1、移动式起重机械的设备型号、设备代码、额定起重量等信息是否与《移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上一致;
2、起重司机、信号司索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人证相符。
二、严格执行起重吊装工程方案的编、审、批及论证工作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起重吊装施工必须按要求由总承包单位编制起重吊装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并严格执行方案的编、审、批及论证工作制度。
(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大型起重吊装工程,必须严格按住建部[2018]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编制起重吊装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三、加强移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
(一)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吊索、吊具进行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起吊。
(二)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按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三)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作业现场设警戒区域并对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外电、临时支腿、基础情况等),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吊臂下方站人,严禁在未断交通的情况下实施跨路吊装作业。
(四)需夜间作业的,施工现场应满足夜间作业的条件,并编写方案。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吊装工程必须由具备起重安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且必须是自有设备。
(六)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前,必须完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及审批手续,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吊装过程中,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依据和对照专项方案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实施旁站监督。
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移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组织检查施工现场相关移动式起重机械进场登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监督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移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前的登记检查和进场后的核对工作,落实定期的检查制度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巡视和旁站制度,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强化移动式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的旁站监督和管控工作,同时严格落实好对大型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编、审、批及论证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移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前应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设备进场后应认真核对设备及操作人员相关证照,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强化使用过程中的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章及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做好对大型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编、审、批、论证及交底工作,并严格落实大型起重吊装作业的旁站制度。
(四)设备产权单位应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移动式起重机械性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根据工作情况足额配备司机、司索、指挥等专业劳务人员,加强对起重专业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五、加强监督检查
区安质监站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对监管工程项目移动式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职责,要加强对移动式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的执法检查,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查阅有关资料,检查现场设备人员情况。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要点的行为,或移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并开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三)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施工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并开具暂缓施工指令书,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约谈、记分处理。
(四)移动式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体系。
(五)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移动式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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