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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19〕5号】   当前位置:首页 > 监理之窗 > 监理法规   

[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19〕5号】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检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检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623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检查。
    审批后续项目监管是指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决定后,两个月内对建筑施工企业新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核查。
    批后监督是指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包括系统核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企业专项抽查。
    市、区各监管部门每年度批后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不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的日常具体实施管理,并承担含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
    各区建设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对注册在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含不分级)、劳务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检查
    市交通、水务、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水务、房屋等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检查,应遵循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和施工现场管理始终满足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所属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应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监督检查要点》(见附件),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在建工程日常安全监督的情况及其它安全生产业绩情况,实时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牵头,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自查自纠及安全生产条件自评工作,并保留相关记录。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自查自纠及安全生产条件自评,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两个月内的新建项目,进行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承诺核查。
    当新建工地在跨区域管理范围时,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项目核查要求报送市住建委。由市住建委移送新建工地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 市、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对管理范围内的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系统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情况;
    (二)企业“三类人员”的配置情况。
    第十一条 市、区建设行政部门、建设工程监督部门在实施项目日常监管中(监督检查、巡查或专项检查等),应同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要点》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每年度应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抽查,重点抽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或本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良业绩的企业。
第四章  监管处置
    第十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后续项目监管中,发现存在与审批承诺内容不符的,落实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法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系统核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企业工商登记注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相关监管部门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专项报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处理。
    (二) 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基本人员配置数不符合要求,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日常监管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必须责令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录入监督系统。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专项抽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整改,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录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进行通报、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省市进沪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暂停其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并通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叁年。
 
    附件: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实施检查要点


附件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管理检查要点


序号

抽查要点

适用企业

备注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与企安全生产组织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以企业法人为核心分级负责的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责任人签字确认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企业的生产安全检查和改进的制度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企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企业对施工现场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总承包、专业承包

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控制度

总承包、专业承包

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企业对分包(供)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承包、专业承包

企业的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企业资质种类承包范围涉及工种的操作规程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序号

抽查要点

适用企业

备注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实施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规定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持证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企业所有从业人员近一年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企业或项目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总承包、专业承包

序号

抽查要点

适用企业

备注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

有在建工程的,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实施检查要点》,无在建工程的企业(略)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AQ/T4256-2015),企业有针对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低温、防辐射、个体防护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总承包、专业承包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企业未根据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的原则和本企业业务特点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人员(或岗位)详细名单;应配置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总承包、专业承包

注:此要点中“一、……、十一”,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某项的条款号。



附件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实施检查要点

序号

抽查要点

适用企业

备注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项目部各级、各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责任制),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项目部总包、分包间有效认可的安全生产协议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项目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

总承包、专业承包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保障本项目承包范围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及实施记录

总承包、专业承包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规定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项目部对所有从业人员开展结合项目情况,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序号

抽查要点

适用企业

备注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项目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总承包、专业承包

*八、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总承包、专业承包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针对施工现场作业情况,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总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总承包、专业承包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总承包、专业承包

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总承包、专业承包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经总包和监理审批同意

总承包、专业承包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按规定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总承包、专业承包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按规定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施工单位未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总承包、专业承包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未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

序号

抽查要点

适用企业

备注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总承包、专业承包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它重大危险源工程以及设施、设备施工过程中,对可能给下道工序造成影响的节点进行过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未张挂验收公示牌

总承包、专业承包

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管理档案

总承包、专业承包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按照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转化为项目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

总承包、专业承包

按制定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总承包、专业承包

注:1、此要点中“一、……、十一”,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某项的条款号;

2、现场抽查要点尚须应与企业的抽查要点有对应关系;

3、应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在现场实施、落实,应有考核、奖惩等要素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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