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有关事项的通知(二) |
各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 委托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提交。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7部委局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局2号令)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等的要求。 二、招标代理活动开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国家或本市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招标工程师原则上应当主持所代理项目的开标、评标等主要招标代理活动。招标工程师确实无法主持的,凭相关证明及本人委托书,经本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同意后,由其他招标工程师主持。 招标工程师不得接受所代理项目的招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担任该项目的招标人代表。 三、评标专家抽取。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评标专家抽取点进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保密要求在评标开始前的24小时内(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交至评标专家抽取点,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随机抽取。 在其他评标专家抽取点进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保密要求在评标开始前的48小时内(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交至评标专家抽取点,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随机抽取。 四、评标现场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建交联【2008】455号)第八条规定:在评委评议和打分时,除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和需要在现场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的招标工程师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确保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独立进行评审。 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只能一人参加评标。 招标工程师可携一名本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事务性工作的助理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五、移动通讯设备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关闭所携带的移动通讯设备,并统一管理,暂停与外界联系。 监管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私自携带移动通讯设备对外联系且劝阻无效的,应取消其该项目的评标资格并及时更换。 六、评标专家报酬。评标专家报酬应根据项目规模、技术难度以及评审时间等因素确定。评标时间为半天的(半天为3小时),原则上每人不少于500元人民币;评标时间为一天的,原则上每人不少于800元人民币。评标委员会组长以及秘书长应在该基础上增加100或200元人民币。 在郊区(县)评标的项目,评标专家报酬应包括合理的交通补贴。评标专家应积极支持郊区(县)的评标,多次无理由拒绝参加的,将记入评标专家诚信档案。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七、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与密封情况记载。招标人应当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事流程表》(以下简称《流程表》),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下载)中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签字确认。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数不足的处理。评标过程中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临时缺席、回避事由、擅离职守、健康原因或者取消评标资格等情形导致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程序及时更换或补抽后,继续评标。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无法及时补抽评标专家,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应立即停止评标,封存投标文件,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将更换或者补抽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存档。 九、中标候选人个数和排序。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中标候选人为1至3个。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中,应当对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序。 十、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记载在《流程表》中。 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十一、对开标的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指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宣读内容、开标记录等,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答复形式可包括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异议及答复记载在《流程表》中。 招标人不当场答复的,不能开展评标活动。 十二、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包括评标结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记载在《流程表》中;招标人未作出书面答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十三、招标人异议处理的法律责任。招标人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将前款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所涉及的异议情况记载在《流程表》中,而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四、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要求。若有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应当参照本通知中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执行。 十五、实施时间。2012年10月1日之后办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备案的,应执行以上要求。 附件: 5、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施工一体化招投标办事流程表(2012版)。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