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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46号)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级   

关于对本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经研究对本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项目、并采用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管理采用招标人承诺制,具体通知如下: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开展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具备满足施工招标的、与初步设计深度一致的招标图纸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已完成概算编制。
   上述第(三)、(四)项,由招标人确认,并出具承诺函,自行承担因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图纸变更等变化导致招标失败、项目投资控制、竣工结算等风险。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开始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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