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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时限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49号)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级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时限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精神,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安排专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但休息3日(含)以上的节假日除外。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24条规定的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期限内,且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招标人应按规定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但休息3日(含)以上的节假日除外。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开始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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