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沪建交〔2012〕948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 分包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第九条 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总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推行使用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 建设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招标方式应当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 暂估价形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招标: (一)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二)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完成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 (三)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暂估价招标的中标结果; (四)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总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的,应将拟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当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人选择劳务分包人的,应当将拟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劳务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分别向总包人和建设单位报告,方可实施。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应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分包合同应当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暂估价的发包合同也应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标明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鼓励使用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各类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分包合同以及合同主要内容变更应当由总包人或分包人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分包合同的施工内容履行完毕,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核销。 第十六条 总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依法和依据合同规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分包合同不免除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总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实施分包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总包人支付给分包人;专业分包人发包的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专业分包人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双方凡约定合同另一方提供履约担保(支付担保),自己一方必须对等提供支付担保(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的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并保持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审核和检查。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指定分包人,不得擅自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不得要求总包人将已经承包范围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人应加强承包范围内的各类分包活动的统一管理。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与承接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和岗位证书,并具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同意其承担分包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要求总包人或分包人整改,并按照监理报告制度,向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分包活动有关情况。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管理,作业人员应持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特殊工种应持相应证书上岗,不得使用无证人员。 第二十三条 禁止总包人或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总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总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分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管; (二)对以暂估价报价的专业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三)对施工分包现场行为的现场检查; (四)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检查; (五)对一线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信用记录标准,将建设单位、总包人、分包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手册,并依法公开和使用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201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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