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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管〔2015〕413号)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级   

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管〔2015〕4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在浦东新区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项目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信用标和条款,投资主体参照使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计算机辅助,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标准通过计算机计算生成的,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按加减累积分制每日计算,评价结果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开。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按照《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规定》执行。

  三、施工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简单比价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应当设置信用合格分,合格分值设置为60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信用标设置5分,分值从评价结果折算至信用标的最终得分。

  四、投标人可以登录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企业诚信手册系统,自主生成和打印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表。

  五、投标人应当打印以“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为评价基准日的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表,并在投标时提交(盖公章)。在此之后,相关被评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如果发生变化,不影响本次招投标中的信用评价分值和信用标得分。

  六、市、区(县)和委托管理单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中加强信用标管理,在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等环节中加强核查,指导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运用。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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