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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72号)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级   

关于进一步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72号)
本市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投标单位:

  针对部分投标文件存在篇幅冗长、材料过厚、成本较高的现象,为进一步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规范编制要求,同时,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在《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有关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092号)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投标文件应采用双面印制(图纸除外),不得使用硬质封面。技术标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

  二、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只提供正、副本各一份,供评标用。

  三、投标文件中涉及投标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业绩、证书等材料,可单独装订一份(或刻录光盘一张)。

  四、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应针对该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难点,避免投标单位把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标,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或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交设计效果图的要求及数量,投标单位不得增加数量。

  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文件的主要图纸、规格及页数限制。

  七、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可对不满足上述精简投标文件要求的设置1%的分值。作扣分处理的,评审意见中须写出不满足之处。

  八、监管部门、监管人员接本通知后,须加强监管,督促招投标活动相关各方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九、本通知所规定事项自2011年8月15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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