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使用财政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175号) |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区(县)财政局,各管委会,市级预算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理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以及《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2010]7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 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下同),应当按照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中达到报建限额(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还应当遵守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报建等建设手续,并接受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形式应依据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采购: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施招标。采购人可以自行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招标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并具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在上海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hjjw.gov.cn和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发布。评审专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并逐步实现评标专家库资源共享。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非招标采购活动的信息公告、专家抽取按照本条第(一)规定执行。投诉处理由市、区财政部门负责。 (三)财务监理委托按沪府办发(2010)41号执行。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采取网上签订的方式。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网上签订合同的监督管理。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共同使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网上填写合同信息并使用数字证书签名后完成网上签订,网上签订的合同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人应当凭网上签订的合同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款项。 四、城市维护项目中改造和大修等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城市维护项目中的整治类、中小修和日常养护等日常维护类项目,应当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并接受本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六、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月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统计信息提供市、区财政部门,纳入政府采购统计。 七、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履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等监管工作。 区建设管理部门可与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就具体事项制定细则。 八、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建交 联〔2012〕350号)废止。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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