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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采〔20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依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已经明确了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同时,该办法已明确了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投诉处理决定公告等的内容要求,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也明确了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要求,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除此之外,本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询价采购公告、采购失败公告以及电子集市成交结果公告。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需求;

  3.供应商资格条件;

  4.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谈判文件售价;

  5.接受响应文件和谈判的时间、地点;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二)询价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询价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需求;

  3.供应商资格条件;

  4.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询价通知书售价;

  5.接受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三)采购失败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

  3.采购公告信息发布日期;

  4.采购失败原因;

  5.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四)电子集市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成交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总金额;

  3.电子集市成交方式和成交时间;

  4.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三、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制度

  (一)适用情形

  本通知所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制度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拟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在采购前进行公示。

  (二)公示申请的提出和审核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的申请,原则上由预算主管部门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提出,经预算主管部门授权,也可由预算单位提出。财政部门在收到公示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三)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的内容和期限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其公示内容和期限按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对公示项目出具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并应从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对采购需求是否有限制性、歧视性条款的论证意见和对供应商唯一性的论证意见。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其公示内容和期限原则上也应按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但无须出具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后参加投标或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可以不再公示。

  未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采取了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后参加投标或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采购人不改变采购需求、决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以不再公示。

  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项目,参加采购活动或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采购人不改变采购需求、决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以不再公示。

  有关单一来源公示制度的其他事宜,按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该网站发布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以及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招标项目有关信息也应当同时在该网站发布。

  五、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有不按本通知规定公开相关政府采购信息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涉及违反《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事项的通知》(沪财库〔2009〕3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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