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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府采购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并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福利企业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前,应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为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三、福利企业持有福利企业证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资格审查时,不得排斥和限制福利企业。
  四、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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