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2018]618号) |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规土资综〔2018〕618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权限 本市市、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合并为规划土地意见书审批。规划土地意见书审批的职责分工,按照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的市、区职责分工确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报自然资源部审批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缩减办理时限 规划土地意见书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于选址意见书已核发,需单独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办理时间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开展节地论证工作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情况、用地规模核定(含节地论证)等审查工作,应前置至规划编制阶段开展。 规划批复后,项目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有重大调整的,应结合规划调整完成相关审查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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