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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2018]618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规土资综〔2018〕618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权限

      本市市、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合并为规划土地意见书审批。规划土地意见书审批的职责分工,按照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的市、区职责分工确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报自然资源部审批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缩减办理时限

      规划土地意见书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于选址意见书已核发,需单独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办理时间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开展节地论证工作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情况、用地规模核定(含节地论证)等审查工作,应前置至规划编制阶段开展。

      规划批复后,项目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有重大调整的,应结合规划调整完成相关审查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8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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